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县太和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盱眙县太和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太和中心)与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凯**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太和中心借款5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凯**司负担。因凯**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和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凯**司所有的房产已被案外人设置了典当抵押,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太和中心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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