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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盱眙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盱眙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支付给被上诉人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另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释明,被上诉人张*同意撤回对原审被告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同意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张*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盱眙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撤回起诉,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盱眙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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