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与被告盱眙金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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