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