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中国平**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已预交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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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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