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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李**等与紫金财产**安中心支公司、淮安**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李**、李**、朱**、朱**、朱**、原审被告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浦*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朱**、李**、李**及六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房登*、原审被告淮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路*、原审被告淮安**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雨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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