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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朱**等与紫金财产**安中心支公司、淮安**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林美、朱**、朱**、唐**、原审被告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司)、淮安**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保险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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