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因与被告江苏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因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原告周*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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