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导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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