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张**、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郭**、谢**因与被上诉人中**公司镇江市分行,原审被告郭**、丹阳**有限公司、丹阳**塑件厂、丹阳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郭**、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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