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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与宛江、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与被告宛*、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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