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与被告宛*、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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