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林**、第三人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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