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夏友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

三、本院到中**行、江**行、南**行、中**银行、中**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银行、中**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标的为人民币503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3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铜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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