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朱*、朱*、朱*、朱*、孟*、孟*某、朱*、朱*、赵*、赵*、赵*、赵*、高某某、张*某、张*、张*某、张*某、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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