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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中国太平洋**州市海珠支公司、镇江市**批发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市海珠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6时40分许,张*驾驶车牌号为苏L×××××重型自卸货车由道路驶入镇江市丰泽园小区工地内,因拐弯半径不够而倒车时与车后侧卢**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卢**受伤,电动车损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对涉案事故的成因分析认为,张*驾驶苏L×××××重型自卸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引发事故的直接成因,卢**驾驶电动自行车无过错行为。

事发当日,卢**被送至镇江**民医院进行治疗,于次日转院至镇江**民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时,张*驾驶的苏L×××××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镇江市京口志顺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志顺建材批发部)名下,实际车主系叶**。事发当日,张*正执行叶**指派的雇佣工作,为工地运送货物。

中国太平洋**州市海珠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了车牌号为苏L×××××的重型自卸货车的(以下简称涉案事故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卢**医疗费1万元。

一审审理中,经卢**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及相关情况进行了鉴定。2015年2月12日,扬中市人民医疗司法鉴定所作出扬人医司鉴所(2014)临鉴第205号鉴定意见:卢**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尿道断裂、直肠下端断裂、髂内动脉分支断裂、左胫腓骨骨折、左足趾骨骨折等,其尿道断裂闭锁行膀胱造瘘,左下肢截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五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结肠造口,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九级伤残;左*、右臀部外伤及右下肢皮肤瘢痕形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和护理期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营养期180日;直肠造瘘口可选择价格低廉的一件式造口袋或两件式造口袋,如选择一件式造口袋需3-5天更换一次,如为两件式,底盘5-7天更换一次;膀胱造瘘管以尽量减少更换导管的次数为原则,以避免感染,一般认为四周一次,可××情况延长;使用普通集尿袋,一般每日更换一次;以上更换材料和更换费用各生产厂家及不同时期价格均不相同,建议××当时实际应用费用确定。

2015年3月25日,南京**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金男鉴(2015)性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卢**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2014年12月26日,江苏**复中心作出苏*(2014)第149号鉴定意见:1、卢**左侧髋大腿截肢,残端表面不平整,底部见大面积手术瘢痕,有幻肢痛及残肢痛。2、××患者的年龄、体重、活动量及伤情的特殊情况,假肢的安装必须确保伤者的安全……建议安装普通适用型特殊装置髋离断假肢,价格为56579元,此假肢使用年限为五年,每年维修费为产品总造价的5%;3、××患者残端有大面积疤痕,建议安装凝胶垫,价格为6000元,此凝胶垫使用年限为一年,无维修费;4、××患者初次安装假肢,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及穿戴、使用假肢,需住院康复训练30天,康复训练住宿费用为每天120元;5、患者配置假肢的使用年限建议为当地人均平均寿命。

卢**因上述鉴定共支付鉴定费用17441元。

事故发生前,卢**在中广**限公司承建的镇江市戴家湾地块周边道路建设项目工地工作。工程范围包括道路土方、雨污排水管施工、道路及道路附属等。

卢**身份证载明,其出生于1966年11月1日,住址为邳州市邹庄镇孟楼尚宅2组117号。邳州市**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卢**系该村村民,自1997年出外务工,以务工为生,家中无农田收入。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卢**的损失进行赔偿;2、志顺建材批发部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卢**主张的残疾器具费用及后续治疗必要费用应如何计算。

对于焦点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案涉案事故发生在镇江市丰泽园小区工地门口,事发时,张**驾驶的车辆(即被保险车辆)处于倒车状态,故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卢**的损失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相应险种的保险公司在法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出示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行业惯例,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通常不以交通事故为限。综上,对于保险公司主张不予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有不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事故发生时,张*正在进行叶**指派的劳务工作,故如有不足,应由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焦点2,××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志顺建材批发部与叶**签订挂靠协议,涉案事故车辆基于此取得运营资格,双方挂靠关系成立。故志顺建材批发部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焦点3,残疾器具费用及后续更换导尿管、尿袋等必须的器具费用,虽卢**尚未实际安装假肢,但××卢**所受伤害情况,其确有安装假肢的必要,更换导尿管及尿袋亦为其客观伤情所需,故暂支持后续1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更换导尿管、尿袋等必须器具费用,10年期后卢**可按届时两项费用的标准依法另行主张。本案中,卢**主张更换导尿管、尿袋等费用价格标准以镇江**民医院目前价格为依据,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结合卢**的主张及其伤情,张*的过错,对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23433.91元(截至2015年4月27日,在镇江**民医院发生并已扣除工伤赔偿部分的费用),该医疗费用中包含住院伙食费4362元、代收护工费16285元。该两项费用应分别计入住院伙食补助与护理费中,故医疗费认定为2786.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860元(20元/天×493天);3、营养费3600元(180天×20元/天);4、护理费29400元(2100元/月×14个月);5、误工费43868.71元(38124元÷365天×14个月×30天);6、残疾赔偿金522059.2元{34346元×20年×(0.6+0.06+0.02+0.02+0.01+0.05)};7、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8、残疾器具辅助费205047.5元(假肢费56579元×2次,维修费56579元×5%×10年,凝胶垫6000元×10年,康复训练住宿费120元/天×30天);9、交通费酌定5000元;10、鉴定费17441元;11、后续更换导尿管、尿袋费用50168.63元(直肠造瘘口一年费用:35.05元×365天÷4天;膀胱造瘘管一年费用:89.35元×52周÷4周;普通集尿袋一年费用1.8元×365天。该三项费用均按10年计算)。

上述损失合计929231.95元。未超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因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1万元,应予以扣减。

本案中,赔偿金额尚未超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故截止本案一审辩论终结,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原审被告不实际承担赔偿给付义务。

据此判决:一、中国太平洋**州市海珠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卢**919231.95元;二、驳回卢**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保险公司承保的本案事故车辆系营运性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否则不具备上路行驶、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存在赔偿责任;2、(2014)润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写明2011年6月2日卢**受伤到镇江**民医院救治,此次受伤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关联性;3、卢**经鉴定构成多个伤残,次高伤残等级附加指数累计不应超过10%;4、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卢**辩称:1、驾驶证、行驶证一审中已经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属于理赔时必须提供的证件;2、(2014)润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对(2014)润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上的笔误进行了更正;3、一审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正确;4、卢**已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和已生效的(2014)京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卢**一直在外务工,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

被上诉人志顺建材批发部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王*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在投保时系以营运车辆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即对肇事车辆系营运车辆的事实清楚明确,且肇事车辆具有行驶证,驾驶员亦有驾驶证,故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不具备行驶资质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的(2014)润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笔误,已由(2014)润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2014)润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的即是卢**因本案事故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卢**长期在外务工,其并非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卢**因本案事故受伤构成多个伤残,原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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