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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平安财**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中国平**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平安财**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范**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5月17日12时40分,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李**驾驶苏LC3847重型货车从广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北村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发生侧翻,致使车辆损坏,绿化带等受损。经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由丹徒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及路产损失进行了评估,并由原告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不计免赔,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理赔,但被告一直无理由拒绝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868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平安财**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为,原告在本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即“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件移交至山西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故本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支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治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平**长治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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