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刘**、青**团股份公司第四分公司、诸城**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天**限公司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曹**、中国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涟水县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限公司、吴江宾**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陈*与宋**、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江市中国**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绿**限公司、苏州**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市盛**理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