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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刘**、青**团股份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刘**、青**团股份公司第四分公司、诸城**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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