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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限公司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天**限公司要求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见,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原告因此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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