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天**限公司要求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见,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原告因此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