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淮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皇晓红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案外人薛**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案外人张*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皇晓红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薛**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张**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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