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与被告王**房屋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王**房屋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9日在法院组织下书面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40万,被告将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后原告支付被告40万,考虑到房屋购买未满五年会产生相关费用,故2012年10月16日被告承诺于2014年5月25日后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约定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其权益严重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确权房屋座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此房屋原产权人为孙**之子陈*,陈*于2009年将此房过户卖给我王**,待所有过户手续完善后收房时,遭到其母孙**的百般阻难,坚决不搬出此屋,称儿子已坐牢,无处去,死也死在此房里。此时陈*已进监狱,被告无处讲理,无奈起诉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让其搬出,法院也曾数次找其沟通,让其搬出,孙死也不肯搬出,法院后做我工作,让我们本着人性化去处理,后我们同意让其先居住,后孙找到法院提出将她儿子欠的房款四十万元还给我,将房子过回给她,我当时也没有办法,自己买的房子又拿不到,只能答应她还清后待银行贷款还完后,将房屋过回给她,但前提是她自己住在里面,谁想她立即找到中介将此房屋以九十七万元卖出,中介找到我过户时,我才知道,她已收部分房款,让中介找我办过户手续,并说房屋是她儿子的,中介以为我是她儿子,我原本是可怜她没地方去,怕闹出人命,无奈才答应的,现如今她要卖房,当时为什么强行霸占此房不搬出呢?我购此房时,曾在银行贷款,至今未还清,她强占我的房屋在先,我维权未果,请法院为我考虑,怎么能再让我将房子过给她,请法院给以公正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孙**在本院(2010)浦江执字第186号案件中达到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孙**自愿给付王**400000元,此款按下列时间给付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二、在孙**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王**自愿将位于本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的房屋过户给孙**所有,过户费用由孙**负担。三、孙**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给付,王**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其后,孙**约支付了400000元。

2012年10月16日,王**出具承诺书一份,上书u0026amp;amp;ldquo;本人出卖位于本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的住宅给孙**,现房款四十万元整已全部付清,特此证明。因本人购买此房屋未满五年,故本人承诺:在2014年5月25日后,本人无条件配合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调解协议一份,收据三张、承诺书一份、产权证一份(均为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加以履行。现孙**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王**理应按调解协议约定及承诺书约定无条件配合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拒绝予以配合办理,引发诉讼,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将内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37号208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孙**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