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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一子王*乙,婚后双方感叹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被告不仅无端对原告猜疑,而且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王*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所称不全是事实。我们结婚后感情很好,现在也住在一起,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可以挽回。为了家庭与子女的利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4日生一子王*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段时间以来,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无端猜疑,双方产生矛盾,并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这,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虽有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当然,只要双方能珍惜住日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和好则是有可能的。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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