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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银涂镇团结村四联组与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湖县银涂镇团结村四联组诉被告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湖县银涂镇团结村四联组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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