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齐全、王**、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现查明,金湖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3月4日对被告王齐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齐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涉嫌构成犯罪不宜按照民事案件受理。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对被告王齐全、王**、王**、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