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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