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周**、朱**、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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