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淮安**有限公司与金湖淮建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正*与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谈**与张**、淮安**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淮安**民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沈**、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木商店与江苏镇**限公司无**分公司、江苏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崇其与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丁晓业、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