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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溧**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溧**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溧**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国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8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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