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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与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沙向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准许上诉人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2、准许被上诉人沙**撤回起诉。

3、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委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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