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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育有一非婚生女,名孙**。小孩出生后,被告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故原告诉到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朱*对非婚生女孙**享有抚养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朱*在上海**心医院非婚生一女孙*甲,孙*甲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父亲姓名为孙*,身份证号码为××。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对非婚生女孙*甲享有抚养权。

审理中,原告朱*陈述,在孙*甲一两岁时,被告孙*就外出一直未回。孙*甲表示,其从小一直与其母亲朱*一起生活,以后也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案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双方所生之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考虑到孙*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一直外出未回,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确定孙*甲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朱*对孙*甲享有抚养权。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朱*对非婚生女孙*甲享有抚养权,孙*甲由原告朱*直接抚养。

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80元,由被告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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