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张**、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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