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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明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庄园,被告邹*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年××月生一子。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忙于经商,不能有效照顾妻儿,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讼要求离婚,婚生子邹*乙由原告抚养等。

被告辩称

被告邹*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1、双方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登记结婚,有一年的时间交往了解,婚前感情很好;2、婚后,被告虽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但也尽力在出差前安排好原告及孩子的生活问题,双方只有家庭琐事上的小摩擦,无大矛盾,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与被告邹*甲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邹*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于*于理应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以改善夫妻关系,故对原告本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均应调整并适应对方的生活方式、处事原则等;双方婚后磨合期中,在家庭琐事上要多沟通,并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多换位思考、包容对方,正确定位各自在家庭中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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