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镇江鼎**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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