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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朋友关系,2014年4月,被告陈*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6.5万元,并于2014年8月18日补立了借据一份。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还款,被告张*与被告陈**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应对被告陈*所欠原告的6.5万元负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从诉讼之日即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以经营“龙影婚纱影楼”为由向原告借款6.5万元,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立借据一份,借据上注明现金借用,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陈*在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还款。被告张*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应对被告陈*所欠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从诉讼之日即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高邮市公安局户籍基本信息表各一份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陈*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张*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系原始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陈*在向原告借款后却不及时归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张*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应对被告陈*所欠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张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支付借款6.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本金6.5万元,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张*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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