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因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因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受理。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5元,由被执行人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每月2000余元的退休金。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退休金进行了轮候冻结。

答辩情况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被本院裁定轮候冻结的退休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由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刘**的下落,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秦*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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