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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江苏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以被告已给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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