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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阳光财产**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3日以本案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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