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盱眙鑫蓝**公司、尚**、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759元、律师费6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地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处置房地产的条件暂不具备,银行帐户上无存款。
本院认为,江苏**限公司、盱眙鑫蓝**公司、尚**、刘**所拥有的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