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盱眙**有限公司、龚**、王**、姚**、李*等申请人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龚**、王**、姚**、李*等人申请执行江苏**限公司劳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纠纷一案中,江苏盱眙**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保护异议人被划拨的江苏**限公司保证金帐户内资金的质押优先受偿权,将划拨的80万元返还异议人。

答辩情况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盱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江苏盱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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