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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阮**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盱城镇东方世纪城18幢1009室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阮**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盱城镇东方世纪城18幢1009室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毁损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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