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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