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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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