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刘**、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刘**、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李**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对被告刘**、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