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刘**、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李**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对被告刘**、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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