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1)泰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江苏泰兴**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奚**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奚**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奚**身份相对应的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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