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鲍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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