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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