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泰兴市**限公司与泰兴**有限公司、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限公司与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鞠*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曾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奚**、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叶*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封涛、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曾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