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袁*涉嫌犯罪,正处于侦查阶段,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兴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