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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隆**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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