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昆明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昆明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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