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4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由王**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申请执行人王*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程序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3)浦执字第19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又具备执行

条件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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